衡阳县职业中专年度考核有关规定


  教职员工在本年度内遵规守纪,为人师表,较好地履行“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要求,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则年度岗位考核定为“称职”(或“合格”),同时学校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优先评为“优秀”
1、在学校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
2、在招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乡镇招生专干任务完成率列全县前一名,或初中学校招生专干任务完成率列全县前三名);
3、本人参加或者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中职学校技能竞赛获国家级奖或省级一、二等奖及市一等奖;
4、班级巩固率或班级考核有一学期综合排名列年级第一名的班主任;
5、对口升学考试成绩特别突出。
二、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不能评为“优秀”
1、旷工一节以上(包括会议和早晚自习);
2、全年事假累计10节以上、婚丧假超期、病假累计15天以上;
3、所教学生的市、校统考、抽考、竞赛综合成绩排名靠后(列于后面的50%);
4、招生工作未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
5、班级巩固率排年级后三名的班主任,承包学生巩固率低于年级平均巩固率的科任教师;
6、有一学期的班级考核综合排名列全校后三名的班主任;
7、有一学期的周上课节数不足8节(不含教案等折入)的教职工;
8、对口升学考试未完成本科目标任务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高考及省、市统考的语数外成绩排全校最后一名和专业课成绩排全市最后一名的科任教师;
9、省、市专业技能抽查合格率低于60%、市级技能比赛弃权或无人获奖的专业的所有相关专业课教师;
10、末履行好安全责任,造成学生重大安全事故;
11、有乱收费行为,或转交学生学费、生活费不及时给财务室而滞留超过一周的行为;
12、学生测评(评议)综合成绩排在年级靠后(列入后面30%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评为“不称职”
1、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旷工累计超过5天;
3、违法超生的;
4、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5、发生所有被师德考核列为一票否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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